在承包地清除杂树苗被判刑一年多,检察院抗
早些年,老覃与上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在某自然保护区南药场种植槟榔。承包后,老覃着手经营自己承包地,找来工人,用3个月时间将承包地内原有的作物、杂草、灌木及幼树清理干净,然后种植上了槟榔苗约2万株。 几年后,槟榔开始收获,这期间,老覃也按合同要求缴纳了土地租金3万余元。 当然,杂草、小树苗清除得快,长得也很快,老覃为了自家槟榔的生长,每年都雇请工人进行砍伐。 之后,当地警方接到报案,发现老覃行为,将老覃抓获,经鉴定,老覃已累计伐幼树苗株。 检察机关认为老覃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幼树株,构成滥伐林木罪行,将老覃告上法院。 在羁押期间,老覃赶紧让家人重新在毁林地段补种了所砍类型树苗株,以做弥补,且全部存活。 一审法院认为老覃未经许可私伐幼苗,数量巨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鉴于其有自首和弥补行为,加上他主观恶性不大,可以减轻处罚。 最终判老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老覃没有上诉,本来事情即将告一段落,但是当地检察院提起了抗诉,他们认为法院判轻了,主要原因如下: 一、老覃砍伐幼树株,属于滥伐林木“数量巨大”,最低刑罚三年,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法律来源: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幼树株至株为起点。 二、老覃没有自首,仅仅构成坦白,所以不能减轻刑罚。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案侦查,主动联系老覃,并在老覃家中出示传唤证后,当场将老覃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直至被刑事拘留,所以老覃是在人身受到控制的情况下被动到案,不具有主动性、自愿性,不属于自动投案,依法不成立自首。 综上,老覃滥伐树木数量巨大,且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对其量刑幅度应当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此老覃一方认为: 一、自己法律知识匮乏,其在自己家合法的承包地内砍伐幼苗是为了防止影响农作物槟榔的生长,其主观恶性不大,且自己家人已经及时弥补,补种了树苗,应从轻处罚。 二、自己被认定的砍伐幼树数量有误,实为株,非株,因为《现场勘验笔录》认定的两块地中仅有一块地是老覃自己的,另一块被砍伐的株树苗的地不是自己的。 三、老覃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虽然公安机关人员到了自己家中,但老覃到了派出所后,才签收传唤证。 公安机关传唤询问不是刑事刑事强制措施,老覃配合调查行为,符合自首认定条件。 二审法院综合各类证据认为: 一、一审法院认定老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老覃覃未经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二、老覃不构成自首且应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检察院抗诉正确。 最终,老覃被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老覃因未取得看法树木的许可,面临三年牢狱之灾,看来,不仅是成树还是幼苗,不论是野外还是承包地内,都不能轻易砍伐。 不知大家怎么看呢? |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binglanga.com/blcf/13819.html
- 上一篇文章: 在留白芋见蒙太奇,又酷又甜,完全控制不住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