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骗人吗 http://baidianfeng.39.net/a_yufang/161225/5154116.html

湖南省湘乡市:自年10月份至年5月间,贺某(已判刑)向他人购得假冒“糊涂味”、“雄究究”、“老湘潭”、“榔朗爽口”、“咯咂味”等注册商标的槟榔包装袋余万个,并将其中约10万个假冒品牌槟榔包装袋被制成假冒品牌槟榔出售外,其余的以每个赚取2分至4分不等的利润销售给他人。

年2月初至年5月初,王某中接受贺某的雇请,负责开车接送“咯咂味”等假冒品牌槟榔袋,由贺某支付工资。期间,王某中根据贺某的安排,帮忙运送假冒槟榔袋给和战友的下线冯某龙、姜某斌、汤某赞(均已判刑)、杨某胜等人,每天运送2次至4次,每次运送个至0个不等,共计运送假冒槟榔袋约15万个左右。

年5月至年7月间,杨某胜为了帮助朱某(已判刑)可以更好地销售其散装槟榔,以每个0.37元至0.38元的价格向贺某购买假冒“咯咂味”槟榔包装袋个,再以每个0.45元的价格卖给朱某,从中获利元。

经湖南省湘知司法鉴定所鉴定,以上涉案的“糊涂味”、“雄究究”、“老湘潭”、“小龙王咯咂味”等槟榔袋的注册商标标识均为假冒注册商标标识。

王某中于年5月19日被抓获归案,杨某胜于年9月28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王某中,男,年9月XX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人,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住湘乡市。杨某胜,男,年4月X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中、杨某胜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胜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中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杨某胜单处罚金八千元。

二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中未获利,被告人杨某胜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元。

年5月30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中、杨某胜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均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胜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王某中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胜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其已主动退缴,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中的犯罪情节及湘乡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局的调查评估意见,适用缓刑不致对其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王某中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杨某胜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binglanga.com/blzz/14296.html